国土资源部下达2013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13年9月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00号),下达2013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指标89 000 t,维持2012年的钨矿开采总量指标,并继续对综合利用指标实施管控。2012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以2012年钨矿开采总量指标的50 %下达了2013年第一批指标(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由于2012年预留了2 000 t未分配,因此,2013年实际下达到各省(区)的钨矿开采总量指标比2012年增加2 000 t。其中,主采指标71 000 t,综合利用指标18 000 t,分别比去年实际下达指标增加1 600 t和400 t。
指标分配与变化情况如下:江西37 750 t,增加650 t;湖南23 100 t,增加500 t;云南6 000 t,增加500 t;广东3 260 t,增加110 t;浙江450 t,增加100 t;黑龙江1 100 t,增加100 t;新疆300 t,增加100 t;湖北300 t,增加50 t。
广西3 000 t,减少110 t。
福建2 900 t、内蒙古1 500 t、安徽1 200 t、青海140 t、河南6 000 t、甘肃1 710 t、海南190 t和陕西100 t,与去年持平。
通知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前,除特定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和钨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新立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的要求。与去年比较,增加了第五种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和说明情况,需要给予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通知强调,国土资源部将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情况、落实月报和季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
刘良先